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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 和职称工作意见

时间:2017/5/10 17:11:02点击: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做好我省2017年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7年工作安排

   (一)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1.确保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实施细则的落地生效。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抓好省人社厅牵头出台的各项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2.抓好《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重点是破除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障碍,向基层用人主体放权,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松绑,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3.抓好“人才兴冀工程”重点人才任务的落实。对接产业转型升级人才支撑计划,推进两高人才队伍建设;对接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推进计划,加强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区建设;对接补齐发展短板人才助力计划,推进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

4.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表彰激励机制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关于授予丁文元等30名同志“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习瑾昆等10名同志“河北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法医分子鉴定科技创新团队等5个团队“河北省科技创新团队”荣誉称号的决定》,颁发证书牌匾,落实有关待遇。大力宣传人才先进事迹和创新创业典型,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我省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助力加油。

    (二)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根据《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各地各部门责任分工,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措施、办法。

2.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专业)职称分类评价标准。

3.开展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考评结合”试点。在唐山市开展工程系列部分专业中级职称“考评结合”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4.畅通特殊人才职称晋升渠道。按照《河北省推进科研人员职称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冀人社规〔2016〕11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人才及其他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贡献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不拘一格选拔人才,通过绿色通道评审相应职称,可按照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5.继续扩大自主评审试点范围。在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开展卫生系列自主评审试点,评审本医院主系列(卫生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在河北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民营企业自主评审试点,评审本单位主系列主专业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落实教育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精神,会同省教育厅开展高等学校职称改革调研及实施办法的制定实施。指导各市逐步向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

6.加快建设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库。全面完成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录入工作,上半年对录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年内实现网上职称查询验证以及人才统计分析。

(三)积极支持雄安新区人才队伍建设

1.支持新区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工作机制。

2.落实京津冀职称互认协议,推进中直单位与京津冀职称互认。对在雄安新区工作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直接认定。

3.积极争取人社部增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量;支持雄安新区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共建中国雄安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把雄安新区博士后创新创业纳入中国(河北)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建设范围。

    (四)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和聘用

    1.做好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一是各地各部门按照《关于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优化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6〕51号)核算申报推荐数量。省职改办依据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库数据信息、职称各层级岗位设置比例,备案核定各地申报推荐数量。二是用人单位要坚持量化和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在全省通用标准基础上,可制定本单位具体的量化打分标准。三是严格职称申报诚信制度。认真落实个人和单位共同承诺制度,申报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签名负责,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负首要责任。要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并记入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四是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坚持“两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对申报推荐工作的指导检查,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2.做好职称评审工作。一是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按照评委会管理办法,调整完善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严格评委会组建审批管理,实行评委随机抽取,每届新调整评委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二是向县(市、区)及其以下基层倾斜。对基层参评人员较多的教育、卫生等系列高、中级评委会,可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三是实行量化评审,把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实践经历、考核结果、面试答辩(说课)等作为职称量化计分的重要内容。晋升高级职称实行全员面试答辩(说课),其权重一般不低于量化计分的30%。四是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监管。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坚持评审公开、回避、评审质量评估、巡查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保证评审质量,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可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加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一是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聘用。按照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岗位聘用并按所聘岗位兑现相关待遇,做到人岗相适、能上能下。今后每年上半年用人单位完成专业技术人才的聘期考核和聘用工作,原则上对各单位上报的聘用方案每年上半年核准一次。二是创新基层岗位使用管理。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系列(专业)岗位聘用,可按系列(专业)在本系统内统筹使用,并向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倾斜。三是规范专家延退聘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高级职称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从严把控,规范聘用管理。

(五)做好高层次人才选拔与培养工作

1.突出人才选拔培养。推荐 “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15名,选拔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名,选拔“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110名,选拔优秀专家出国培训人选60名。重点向我省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引领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产业倾斜。

2.做好人才项目资助。开展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资助、引进留学人员资助项目、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资助等各项人才资助工作。

3.搭建人才平台载体。做好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的检查评估,确定2至3家省级高创园。加大对2家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和15家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的建设力度,争取1至2家入选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配合人社部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和省精准扶贫行动,组织开展千名专家服务基层活动。

4.提升博士后工作。抓好中国(河北)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建设,筹备设立河北博士后创业基金,首期规模力争达到1亿元人民币。完成博士后创业基金设立方案,制定博士后创业基金管理办法。支持100名左右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到基地落地。完成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评审和部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评估工作。

(六)做好专业技术人才资格考试工作

按照国家人社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各市职改办要加强对考试的监管和指导,规范报名审查、证书发放、考试和收费等事项,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严防考试泄密失密,确保考试安全、公平、科学。

    二、有关政策规定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申报评审的任职资历、退休年龄问题

2017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资历截止时间按2017年12月31日计算,退休年龄截止时间按2017年6月30日计算。中小学教师实行评聘结合政策,其退休年龄截止时间按2017年12月31日计算。

    (二)关于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标准调整问题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对论文、论著不作为必备条件,但在申报评审时要提交本人近五年任教中某一个学期的完整教案。将年度考核、担任班主任、教学质量、发表论文等情况,作为单位推荐和评委会评审量化打分项目。对任现职以来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申报时需明确一个主学科,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业绩,可视为主学科的业绩。   

    (三)关于卫生系列申报评审标准调整问题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在去年我省对县以下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取消论文要求的基础上,对在县(市、区)级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时,论文和科研成果不作为必备条件,可作为单位推荐和评委会评审量化打分项目。      

    (四)关于申报推荐数量问题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岗位情况,对县(市、区)域内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按系列(专业)在本系统内统筹核算申报推荐数量,分配时向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倾斜。对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男教龄满35年、女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五)关于职称申报推荐范围及渠道问题

    根据《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凡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都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省内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内专业技术人才应在现工作单位申报;人事代理人员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在档案托管的我省各级人才市场申报。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在属地申报,工作单位与档案托管地一致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在档案托管单位申报;工作单位与档案托管地不一致的,经档案托管单位同意后,可在现工作单位申报。人事关系、档案不在我省,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同意,可在我省其兼职(技术服务)单位申报。我省各级人才市场要做好与驻地高校等单位申报材料的交接工作。其他未经授权的部门(单位)不得受理专业技术人才的申报材料,不得收取评审费,各专业评委会不得接收未经各级人社职改办开具委托评审函的部门(单位)的推荐材料。

(六)关于论文、课题、奖励、发明专利问题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对学术性、原创性、研究属性较强的职称系列(专业),试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论文、科研成果、作品的质量,淡化数量要求。专业技术人才承担完成的课题、专业奖励、发明专利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发明专利须附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人缴纳申请费、登记费收据、专利登记手续、专利证书等。

(七)关于职称评审淘汰率问题

各评委会应严格评审淘汰率要求。今年,高、中级评审淘汰率一般不低于10%。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大的评委会,要建立分层次淘汰制度,针对基层单独确定淘汰率。自主评审单位对淘汰率不作硬性要求,由单位根据情况自主确定。

    (八)关于自主评审单位申报推荐、评审问题

自主评审单位要按照全省职称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要优化申报推荐与评审程序,可自主安排申报推荐评审时间,自主评审和向其他高级评委会推荐可合并进行,备案发文要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开展。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要报省职改办和主管部门备案。  

    (九)卫生系列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证书使用范围问题

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参加通用标准评审,职称证书通用;也可以参加面向基层的定向评审,资格证书定向使用。基层申报人员在申报评审表和证书上加盖“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专用章。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6号)精神,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人员,取得基层高级职称后,在基层工作满5年流动到县级(含县)以上单位的,其在基层取得的职称可按管理权限认定后换发县级(含县)以上职称证书;不满5年流动到县级(含县)以上单位的,其职称须按县级(含县)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条件重新申报评审。

(十)关于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评审问题

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和聘用工作,落实相关待遇。各市、省直有关单位暂按去年省下达的推荐指标组织申报推荐,待国家下达正高级教师指标后再做适当调整,要科学、合理进行分配,向一线倾斜。

(十一)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问题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今年在省组织评审。

(十二)关于雄安新区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问题

雄安新区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以及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按照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评审材料问题

为做好分类分级评审,在今年申报时由本人填写材料袋封面“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见附件),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粘贴到卷宗正面。

    (十四)关于按“区域、行政隶属关系”申报问题

    对行政隶属于省直、市直或县直单位,工作单位所处区域在县或县以下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所在区域对应的申报条件进行申报评审。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一)专业技术人才工作:

1.5月上旬完成博士后、 “三三三人才工程”培养人选、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项目资助申报评审工作,确定资助对象。

2. 5月底前,完成“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工作。6月底前完成评审并报批。

3. 6月底前,完成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优秀专家出国培训人选申报评审工作,确定选拔对象。

4. 7月份,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5. 8月底前组织专家休假。

6. 11月底前,完成对部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估、省级高创园认定工作,部署2018年的人才项目申报工作。

7.12月份总结全年工作。

(二)职称评聘管理工作:

1.5月上旬安排部署全省职称工作。

2.6月上旬完成申报推荐数量核定与备案确认工作。6月底前对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库各地市的录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6月底前完成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和聘任工作。

3. 7月上旬完成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及评委库的建立、调整工作。

4. 8月底前完成高、中级职称资格审查及申报人员信息汇总和申报材料交接工作。

5. 9-10月份完成高、中级职称评审。

6. 11月底前完成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审批备案和工作总结;各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导入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

7. 12月份总结全年工作。

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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